梅毒各时期的危害
一期梅毒患者:通常可能先出现流行性感冒一样的全身症状,随后会有全身淋巴结的肿大及皮肤粘膜的多种损害。
二期梅毒患者:皮肤损害有斑疹、斑丘疹、脓疱疹;黏膜损害有梅毒性咽炎、粘膜斑、梅毒性秃发等症状;部分患者会 出现声音嘶哑,甚至无法发音。90%的患者都会出现梅毒疹。
三期梅毒患者:可出现结节性梅毒疹、梅毒性树胶肿、梅毒性纤维瘤、晚期骨梅毒、三期梅毒眼损害、三期 神经梅毒、 晚期心血管梅毒。对人体的皮肤、关节、骨骼、咽喉、眼、神经、心血管等种组织、器官、循环系统造成很大的损 坏,致残致死率很高。
梅毒螺旋体会损害皮肤,出现斑、疹。还有梅毒性咽炎、粘膜斑、梅毒性秃发等症状。部分患者会出现无法发音;螺旋 体危害血液循环系统,导致主动脉炎、主动脉瓣闭锁不全等;螺旋体损害骨骼系统,引起组织和器官破坏,功能丧失,导致残疾或死亡螺旋体;侵犯中枢神经系统,可引发脊髓痨、麻痹性痴呆等。由于螺旋体变异后毒性增强,对身体器官的损伤程度加、病 情发展迅速,使梅毒对身体的致残率和致死率增加。
梅毒的标准
1、早期梅毒的标准
在后要进行临床与血清学检查,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,2~3年无复发者可终止随访。 如果发现症状复发,血清复发则加倍剂量治疗。如血清反应固定,但临床无复发者,应做脑脊液检查。
2、中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的标准
在后的年,要每2个月复查1次,第二年每半年复查1次,3年后做脑脊液检查,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。3年后,如果脑脊液检验正常者,则终止观察。
3、妊娠梅毒的标准
治疗后,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,在分娩后按一般梅毒进行随访。对经过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,要观察到血清反应转阴为止,一旦发现症状,立即进行治疗。未经治疗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,应考虑进行检查治疗。
总之,由于晚期梅毒潜伏时间很久,所以一切都要小心谨慎,直到确认得到的治疗,才能安心的恢复到正常生活轨道上。